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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法典》,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總字數逾10萬……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體現了對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嚴等各方面權利的平等保護。民法典的出臺不僅具有現實意義,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而且對考試來說也有指導意義,讓考生學法懂法,雖然民法典的生效日期是2021年1月1日,但在全國考試中,也不乏以民法典內容當做命題點的,如北京事業單位平谷區就曾以民法典設置過判斷題,那民法典的亮點不少,今天就讓我們一起來學習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關于“自甘風險”的特殊規定
一、法條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二、法條解釋
“自甘風險”源于“對同意者不構成損害”的羅馬法格言,又稱自承風險、自甘冒險,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為將會引發某些風險,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擔,從而在損害發生時承擔相應風險,免除加害人責任的規則。
現代社會中,競技比賽、自助游、極限運動等活動的風險大量存在,但是2009年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自甘風險”尚未列入減輕責任或免除責任的法定理由,有些裁判依據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原則判決被告承擔一定的責任,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文體活動的開展,也限制了人們的正常交往。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了“自甘風險”原則,填補了法律空白。
三、考察要點
自甘風險的制定,為考試主要提供的考點是在于存在風險性的文體活動者,有人受傷,身體遭受了侵害,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同學們結合案例做好分析即可。
民法典的頒布對于大家可能會是一個新挑戰,但是我們心態放平穩,分析考試要點,掌握知識點就能乘風破浪,順利通過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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